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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 :
我是中信森林湖兰溪谷业主,请问:一、我们小区分3部分(别墅区、香樟林、兰溪谷),请问下为什么物业管理费2.38元的香樟林所获得的物业服务质量明显高于2.8元的兰溪谷?是物业服务等级不一致吗? 二、我们的业委会主任在物业合同公示期间,对于提出疑问的业主一直是误导“物业服务合同是由房管局提供的统一模板合同,领导说的不可以修改”。这导致非常多的业主被欺骗,从而导致我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存在诸多漏洞,无法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考评,进而导致业委会和诸多业主、物业公司对立。请问这个业委会主任所讲是否属实?如果不属实,那么又该如何补救?
[ 2026-04-03 16:27:04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经查,中信森林湖小区目前履行的合同是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于2020年经业主大会表决,与广东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海物业”)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物业服务收费补充协议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是:高层住宅(兰溪谷)2.80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香樟林)2.38元/月.平方米;别墅4.5元/月.平方米,依法有效。南城房管所已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要求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二、经查,该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为市住建局通用模板合同。2020年10月18日,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5年8月,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又对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表决,通过同意续聘。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内容修改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目前,属地宏图社区于2026年3月12日组织南城房管所、中海物业,森林湖业委会及森林湖部分业主代表在森林湖兰溪谷党群服务站召开小区协调会议,就森林湖物业管理问题,要求中海物业设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实时更新整改进度。就物业合同续签及修改问题,明确由业委会牵头组织业主、律师及相关人员实施合同完善工作,4月前完成物业合同修改初稿。当日会议纪要已反馈至参会业主及小区业委会,业主可随时查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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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谷兰主:
您好!我们是东莞市南城区中信森林湖小区的全体业主,现就南城房管局长期监管缺位、包庇纵容小区业委会主任违规违建、对业主举报渎职不作为等问题,实名向贵单位投诉举报,恳请彻查追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东莞市南城房管局相关监管负责人二、投诉事由:1. 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主任存在私自违建、违规占用公共资源、滥用职权等严重问题,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小区业主多年来多次实名举报、反映情况,要求依法查处。2. 南城房管局作为属地监管部门,明知该主任存在违规行为,却长期包庇、视而不见,不核查、不处置、不回复,任由其继续担任业委会负责人,严重违背监管职责,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监管渎职。3. 该主任凭借房管局的包庇,长期把持业委会事务,漠视业主诉求、损害公共利益,导致小区治理混乱、矛盾频发,严重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与居住权益。三、投诉诉求:1. 恳请上级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彻查南城房管局监管失职、包庇纵容的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2. 依法查处中信森林湖业委会主任的违建、违规、滥用职权问题,撤销其业委会任职资格;3. 责令南城房管局限期整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回应业主合理诉求,维护小区公平正义。我们全体业主恳请领导秉持公正、严查到底,杜绝监管包庇、行政不作为,还小区一片清朗,还业主一个公道!投诉人:中信森林湖小区全体热心业主。 [ 2026-04-03 16:25:49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关于您反映违建问题,建议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
二、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中止其委员职务的决定,将相关情况向业主公示,并及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职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业主委员会未依照第一款规定作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事项进行决议。因此,建议您向南城街道办反馈。
三、目前,南城房管所以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下来,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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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e:
现就小区垃圾站相关事宜,向贵局咨询以下关键问题,恳请予以明确答复:1. 小区垃圾站重建后,是否享有政府相关补贴政策?具体补贴类型、标准及申请流程是什么?2. 小区垃圾站的公共收入来源有哪些?其经营权及全部收益,依法应归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其他主体?以上问题关乎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盼领导百忙之中予以解答,感谢支持!咨询人:森林湖小区热心业主。 [ 2026-04-03 16:25:49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您反映的第一个问题,2026年3月30日下午与您联系,您提及的小区是南城街道中信森林湖·兰溪谷,经查,该小区是2005年以后建成的,不符合老旧小区建设年份(2005年底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要求,因此,该小区垃圾站改造暂不享受老旧小区改造政府补助政策支持。如需了解我市目前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请您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s://zjj.dg.gov.cn/zwgk/zfxxgkml/zcwj/gfxwj/content/post_3711790.html)查看,其中,对于符合条件的2005年底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小区内环卫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改造,政府财政补助改造实施费用的80%,居民自筹资金20%。小区居民需协商确定实施主体(可以是小区原建设单位、物业
二、针对您反映的第二个问题,经向中海物业了解,小区垃圾站只是垃圾中转作用,并不产生公共收益。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试行)》第四条第二十七款等规定,诉求中涉及的“垃圾管理”问题,建议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进一步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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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谷求助者 :
尊敬的领导,假如小区业委会包庇纵容小区物业降低服务标准,不予监督,甚至阻碍业主表达诉求,成为物业的保护伞,制度上又必须通过业委会来对物业进行监督。如果是这种情况,小区业主如何维护公共收益不被随意挥霍套用。 [ 2026-04-03 16:25:49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对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将继续跟进处理,同时指导南城房管所督促中海物业严格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及时回应业主合理诉求,切实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定期每季度在小区公告栏公示小区共有收益账目,并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小区重大事项”平台公示。您可通过上述渠道自行查询。如您认为中海物业侵占业主共有收益,根据《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区共有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目前,南城房管所以督促中海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安保、卫生和绿化等日常服务,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与业户的沟通,妥善解决业户提出的合理诉求。下来,我局将指导南城房管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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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湖:
南城房管所的2位工作人员在参与3月12日由社区组织的业主+物业+业委会沟通协调会上,公开表示“森林湖业委会是最好的业委会”。请问他们这样讲的依据是什么?这个业委会主任在物业合同公示期间,一直声称“物业服务合同是房管局给的模板合同,不可更改”,导致诸多业主被误导和欺骗,从而使得合同表决被通过。通过后,业委会对物业服务质量完全没有监督考核评估,使得物业服务质量大幅下滑。这就是他们所谓“最好的业委会”吗? [ 2026-04-03 16:25:49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南城房管所工作人员言语不当的行为,我局要求南城房管所加强员工管理,礼貌沟通,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目前,南城房管所暂未发现该业委会存在违规问题以及不履职问题。建议您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进一步核实和处理。
二、经查,该小区原《物业服务合同》为市住建局通用模板合同。2020年10月18日,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重新签订“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2025年8月,中信森林湖小区业主大会又对续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表决,通过同意续聘。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该小区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内容修改属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属地宏图社区应业主诉求于2026年3月12日组织南城房管所、中海物业,森林湖业委会及森林湖部分业主代表在森林湖兰溪谷党群服务站召开小区协调会议,就森林湖物业管理问题,要求中海物业设立问题整改台账并实时更新整改进度。就物业合同续签及修改问题,明确由业委会牵头组织业主、律师及相关人员实施合同完善工作,4月前完成物业合同修改初稿。当日会议纪要已反馈至参会业主及小区业委会,业主可随时查看。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